大洋新聞 時間: 2014-03-13來源西服: 信息時報 作者: 魏徽徽
  信息時報訊(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楊曉梅 何海濤)“秒殺”後商家反悔,消費者應如何索賠?團購酒店住宿開發票時,可以要求按原價開嗎?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》將在3月15日正式施行,針對日漸多發的涉網絡Ice-O-Matic製冰機交易糾紛,廣州市中院昨日召開新聞通報會,公佈了十起電子商務糾紛典型案例。
  “秒殺”
  1元“信用貸款秒”到百台音箱賣家拒發貨
  法院威剛記憶體:顧客損失按一臺價格認定
  2011年8月3日,納納購公司在網上發佈音箱促銷廣告,商品名為海爾音箱H97,秒殺價為0.01元,並宣稱市場價為500元,同時顯示有限購數量。當天,網民劉某用0.01元每台的價格“秒殺”了100台mSATA音箱。下單成功後,劉某即通過支付寶將貨款1元轉給納納購公司。但事後,該公司卻沒有發貨。劉某向法院起訴,要求納納購公司按每台100元賠償其損失。
  法院認為,納納購公司在網上發佈促銷活動信息,並提供下單服務,劉某下單成功並付款,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。納納購公司未交貨構成違約。
  由於雙方沒有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,同時劉某未證實其實際損失,法院認為,對劉某的損失應以按照買一臺音箱的索賠數額確定為宜。劉某要求納納購公司按每台100元進行賠償,故納納購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賠償款100元。
  市中院民商庭庭長王天喜指出,本案“秒殺”到一臺音箱才是雙方買賣合約的真實意義,100台的結果是超出預期的。根據公平原則,不宜對經營者苛以過重的責任。
  團購
  團購套餐發票少開20元
  法院:商家應開具足額發票
  2011年11月11日,張某通過58同城團購網以248元的團購價,購買了某酒店的“粵菜8人套餐”。張某到酒店用餐後,要求酒店開具248元的發票。但酒店稱,該團購套餐實際售價是228元,另外20元是酒店與五八公司協議扣取的服務費。張某遂要求酒店開228元的發票,同時退回其已支付的20元。
  雙方協商未果,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酒店為其開具228元的發票,同時將五八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退回20元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某作為消費者有權知悉其所支付費用的具體情況。同時,張某要求酒店向其補開228元消費發票合法有理,法院予以支持。一審判決後,雙方均未上訴。據悉,五八公司已退回20元。
  市中院民商庭副庭長劉冬梅指出,網上團購費用構成不公開,有限制消費者知情權之嫌,消費者要求經營者開具足額發票,既是消費者的權利,也是經營者的義務,不因其提供服務的價格、渠道不同而有所區別。
  網購
  買到未授權化妝品告騰訊
  法院:網站與買家並非買賣合同關係
  2012年6月19日,盧某在“QQ網購”買了4款貝佳斯品牌的化妝品,化妝品由某電子商務公司開具發票。盧某後得知“QQ網購”上銷售的貝佳斯產品並無官方授權,其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與真正的批准文號不相符,認為QQ網購銷售假貨。盧某根據“QQ網購”《購物保障》載明的“假一賠十”條款索賠,起訴騰訊公司、某電子商務公司要求共同賠償10倍購物款2萬餘元。
  法院認為,“QQ網購”頁面均載明“本商品由天天網提供”,騰訊公司與盧某構成服務合同關係而非買賣合同關係。
  鑒於盧某起訴依據是“QQ網購”購物保障,約定“假一賠十”的條件是消費者提供國家相關質檢機構的證明文件等,盧某未能舉證,法院遂判決駁回。
  王天喜指出,消費者在網上消費時,不宜抱有“在大網站購物質量有保證”的觀念。大型網站有可能僅為交易平臺的提供者,消費者網購時應當仔細甄別賣家的資質。
  電商糾紛其他典型案例
  1
  某信息公司邀請劉某參加3G網址營銷活動,但未如實告知只能在特定網站搜索,法院判其撤銷合同返還服務費。
  2
  王某對噹噹網所購貨物質量不滿意在廣州市白雲區起訴,噹噹網用戶協議指明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管轄,廣州中院認定屬無效的“格式合同”。
  3
  發佈廣告時,樂視網與廣告公司均未及時保全證據,打官司均無法證明有無履約,最終調解。
  4
  賈某輕信宣傳加盟開辦服飾折扣網店,因貨不對板賣不出去,貿易公司被判退款及賠償。
  5
  某電子公司購買某網絡公司的外貿營銷系統,認為沒有完成平臺搭建及推廣,網絡公司提交QQ聊天記錄證明雙方變更了期限,法院採信該電子證據。
  6
  林某與北京一網絡公司協議建立3G手機互聯網,後以對方沒有在8個城市做公交廣告,點擊率未達前十位等索賠,因沒在合同上做上述約定被駁回。
  7
  某顧問公司的網頁出現木馬病毒被撤下鏈接,狀告信息網提供商請求撤銷合同,雙方合同因對網絡病毒無約定而被駁回。
    (原標題:“秒”到百台音箱賣家拒發貨判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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